没用过就不许代言,是否过了?

昨日,360化妆品网围绕广告法新规的《广告法新规:明星再胡乱代言2倍罚》这篇报道,又有了后续消息。

日前,广告法修订草案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广告荐证者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这意味着明星不得为自己未使用过的商品和服务作证明。

新规一出,外界议论纷纷,代言卫生巾的罗志祥们怎么办?

就着新规,有记者专门采访了几位明星经纪人,他们表示,艺人对自己的名誉都很看重,他们在所代言的商品的选择上都会有所顾忌。“一般厂家都会提前把产品发来试用,艺人都会自己先试用。只要是有点想法的艺人,谁也不会那么短视,为了一点短期利益盲目代 言,那样往往得不偿失。”一位资深经纪人告诉记者。

相比于国内,国外明星虚假代言会受到什么惩罚呢?

以美国为例,俄俄州曾有一家制药厂出了一款治疗十二指肠溃疡的新药,请了明星费德勒做代言。随后,有人举报称费德勒在说谎。经食药监局、警察局联合调查之 后确认,费德勒从来没有得过十二指肠溃疡。在此情况下,费德勒被没收50万美元广告代言费,处以50万美元的罚款,责令3年内不得接拍商业广告,并被列入不诚信公民黑名单。

这么一比,中国要求明星代言需先试用,看似要求也不是十分过分,外界质疑声一片,有专家对此就给出了自己的观点,明星代言一律必须使用,大家的解读,过了!

他表示,明星虚假代言现象,一直备受社会关注,所以对明星代言要严格规范和限制,这没有问题,关键是这样的解读是否准确?没使用过就不准代言,这有没有可操作性? 首先是程度。怎么才算使用过?代言食品,是吃一口还是吃一斤?化妆品,用一次还是用一年?减肥药,是吃一次,还是吃一个周期,还是得真减下20斤才算?很多商品,如果有问题是需要长期使用才能发现的,这就需要更细致的甚至分门别类的具体规定。还有一个问题,代言人自身的安全谁来保障、如何保障?很多问题商品是需要专业检测才能发现的,靠使用发现不了。比如当年含三聚氰胺的三鹿奶粉,靠食用发现不了问题,只有吃出肾结石才能发现问题。如果吃出病来,他就得证明这个病和这个奶粉有关系,怎么证明呢?退一万步说,要挣这个钱,你就得冒这个风险,就得承受这个代价。所以对明星的安危先不考虑,但就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也很难起到实际作用。更有甚者,比如福喜公司的问题,有关部门检查多少次没发现问题,还给它评奖评优,也没有一个消费者凭着自己吃发现问题的,直到记者卧底才发现问题。最先进的仪器最专业的机构都发现不了问题,我们不能指望明星的嘴巴和胃口能有什么超常的功能。还有,所谓的“荐证者”单指自然人呢,还是包括法人或者机构呢?是否包括发布广告的媒体呢?如果一家电视台发布广告,这个电视台的广告从业人员是否也需要把广告涉及到的所有商品都用一遍, 把所有服务都体验一遍呢?这么说不是为所谓明星的责任开脱,明星该承担的责任必须承担,但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们得保证法律规定能起到实实在在的作用。

比如美国相关法律,对相关广告分为证人证言广告和形象代言广告。凡是证人证言性质的广告,内容必须有真人真事为证。所以美国明星大多对此类广告敬而远之, 一般愿意选择为诸如服装和香水等比较“安全”的时尚消费品代言,只作为品牌的形象代表出现,不会为产品效果现身说法。英国干脆规定在医药广告中不可使用证人证言,在酒类广告中不可出现年轻人追随的明星。韩国呢,更重视在广告发布前的预审,发现问题,会责令修改。这种防患于未然的预审制度,既基本杜绝了虚假广告坑害消费者的机会,也帮助明星减少了出现问题的风险。

所以我们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第一,广告法草案中提到的“荐证者”和“证明”,指的应该是现身说法的证人证言广告,而非泛指一切明星代言的广告,如果明星或任何人只是作为形象代言出现,应该不属于该条款规范的范畴。第二,从可操作性角度讲,对于证人证言广告,与其规定必须使用,不如规定完全禁止证人证言类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