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人:“限广令”需一分为二看待

11月24日,微博上盛传广电总局将出台“限广令”,明年在全国所有电视台(包括央视)全天取消电视剧中插播广告。同日,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司长李京盛对外证实,“限广令”的消息确有其事,11月28日,广电总局正式下发《〈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国各电视台播出电视剧时,每集电视剧中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消息一出,哗然一片,此次执行力度之大,可谓前所未有。对于整个传媒界,这一条“狠令”的下达,无疑于一场地震。毕竟,电视广告依然是现在广告传播的主流。广告界是如何看待“限广令”,是否已经“未雨绸缪”,心中“早有打算”?

其实,算起来这不并不是广电总局第一次针对电视台广告出重拳了,在2003年、2009年广电总局就曾两度出台相关政策,规范电视广告,今年10月份,限娱令也是刚刚激起千层浪,一波接一波的政策,也练就了广告传媒界“处变不惊”的心理素质。

2003年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是广电总局第一次以总局令的形式对广播电视广告的内容、播放总量、广告插播、播放监管等进行全面的规范。当年,对《暂行办法》各界反响不一,可谓众说纷纭,但为其“叫好者”是主流。当时调查发现,电视广告客户也认为这是对广告播放的规范,对他们有益无害。如蒙牛乳业的有关人士就曾在媒体上表态,认为《暂行办法》有助于净化广告环境,免得“有些电视台将蒙牛的产品广告与治疗皮肤病的药品广告、卫生巾广告编排在一起,让观众大倒胃口,影响了蒙牛广告的效果”。

2009年9月,国家广电总局再次发布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新《办法》中规定,电视台在播出每集45分钟长的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中插播两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其中,在19:00-21:00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相对于2003年的《暂行办法》,2009年这一次新《办法》更具体化,也更严格。新《办法》对当时的电视媒体产生的冲击非常大,江苏电视台广告中心主任龚立波当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此项规定,对电视台的影响非常大。按照新办法,至少要减少10% 的广告投放量。一些营收不高的电视台,损失的客户保守估计也是在20%以上。即便是强势台,也要损失15%的客户。按照当时全国电视广告营收总量四五百亿算,新《办法》将会导致全国电视广告营收损失六七十亿。

而这一次的限广令的颁布,业界预测,对全国电视广告的营收损失则会达到200个亿。仅从这一数据的对比就可看出,这一次的限广令较之前两次,出拳之狠前所未有。尤其是在各大电视台招标结束之后再颁布此令,无疑是让电视台措手不及。对整个广告传媒业也都是一次不小的冲击。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媒介策划总监范泉在接受《中国洗涤化妆品周报》记者采访时就表示,影响之大“不言而喻”。首先,电视台的招标很有可能作废,其次,黄金时段广告位价格肯定大幅上涨,“价高者得”愈演愈烈。而强者愈强的“马太效应”将更加明显,如一些弱势卫视的创收将更加艰难,而代理这些卫视的广告公司也跟着受影响。但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对一些财大气粗的广告客户来讲,此次限广令对他们来说并不完全是坏事,因为电视台提价,只会将一些原本勉强在电视上亮相的企业挤下去,电视广告成为他们的天下,广告环境更为净化和优质。

另有业内人士认为,长远来看利大于弊。限广令主要目的在于平衡在广播电视媒体广告运作过程中所涉及的经济利益、受众利益和社会利益三者间的关系。所以,规范的广告播放,是对听众的尊重,能赢得更多听众的支持。而从本质上讲,广告主购买的不是电视台的时间资源而是观众资源,拥有了观众,电视台自然不愁广告进帐。只有维护广告客户的利益,才能避免客户资源的流失,才能争取到更多的优质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