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卫计局综合监督科环境一科案件公示
被处罚单位(个人):涿州康本堂美容服务中心
被监督单位类别:公共场所(美容店)
案件来源:监督检查发现
处罚程序:一般程序
处罚类别:公共场所
案由类别: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案
具体案由:涿州康本堂美容服务中心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美容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等案
立案日期:2018年6月27日
承办监督员:董军、王克非
违法事实:
1、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美容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2、从业人员张丽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美容服务活动。
违反的法律规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和自由裁量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参照《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章公共场所卫生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处罚决定书文号:涿卫公罚决字[2018]第007号
决定书送达日期:2018年7月5日
执行日期:2018年7月5日
执行方式:自觉执行
执行结果:完全履行
结案日期:2018年7月9日
(来源:涿州市人民政府网)